破产法对管理人召开债权人的规定-王雪影律师|法行宝
2025-12-14 公司事务

关于破产法对管理人召开债权人会议的规定,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 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法定情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应当在特定情形下召开债权人会议。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决定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或者占债权总额一定比例(通常为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时;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
  2.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 债权人会议由管理人负责召集,并由会议主席主持。管理人应当提前通知已知债权人参加会议,并告知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方式通常包括书面通知、公告等,以确保债权人能够及时获悉会议信息并做好参会准备。
  3.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与决议:

    • 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职权包括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以及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对于通过重整计划和和解协议的决议,需要满足更为严格的条件,即必须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4. 管理人在债权人会议中的职责:

    • 管理人在债权人会议中承担着重要职责,包括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回答债权人询问、提交相关报告和文件等。同时,管理人还应当执行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如果管理人拒不执行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会议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

法律建议与风险提示:

  • 对于债权人而言,应积极参与债权人会议,行使自己的表决权,对破产程序中的重要事项发表意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对于管理人而言,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召集和主持债权人会议,确保会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管理人还应认真履行职责,执行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避免因不当行为而引发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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