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中标候选人异议最后一天提出,只要异议符合法定形式和实质要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受理并处理,异议提出时间不影响其有效性。以下从异议提出、受理、处理三个环节展开说明:
1. 异议提出环节:最后一天提出的有效性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其中:
若用户指“中标候选人公示最后一天”提出异议:
只要异议在公示期内(通常为3日,具体以公示文件为准)的最后一天提出,且内容针对评标结果(如评标委员会组成违法、评标过程存在明显错误、中标候选人资格不符等),异议有效。招标人不得以“最后一天提出”为由拒绝受理。
2. 异议受理环节:招标人的义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收到异议后,需在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如涉及评标结果异议)。若异议成立,招标人应修正问题后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若异议不成立,需书面说明理由并继续后续流程。
关键点:
3. 异议处理环节:后续救济途径
若招标人未依法处理异议,或异议人对答复不满意,可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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