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 造成人身伤亡 双方都没有交强险 次耍责任方怎么赔付-张文昌律师|法行宝
2025-12-11 交通事故

在交通事故中,双方均未投保交强险且造成人身伤亡时,次要责任方的赔付需分情况处理,具体如下:

  1. 赔付责任划分原则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未投保交强险的,由投保义务人(即车主或管理人)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再按责任比例分担。

    • 次要责任方的核心义务:需先以“自担交强险”的方式,在交强险死亡伤残(18万元)、医疗费用(1.8万元)、财产损失(0.2万元)限额内,对对方损失进行全额赔偿,无论自身责任比例高低。
    • 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例如,若次要责任方承担30%责任,则需对对方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赔偿30%,同时自身损失的70%由对方赔偿。
  2. 具体赔付步骤

    • 第一步:计算双方损失总额
      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依据《民法典》第1179条)。
    • 第二步:次要责任方“自担交强险”赔偿
      假设对方损失为20万元(其中医疗费2万元),次要责任方需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1.8万元,剩余0.2万元医疗费及死亡伤残部分(如18万元内)按责任比例分担。
    • 第三步:按责任比例分担剩余损失
      若次要责任方承担30%,则对对方剩余损失(20万-1.8万=18.2万)赔偿5.46万元(18.2万×30%);同时,自身损失的70%由对方赔偿。
  3. 特殊情形提示

    • 若双方均未投保交强险:双方均需先以“自担交强险”方式赔偿对方损失,再按责任比例分担剩余部分。
    • 若一方逃逸或无力赔偿:次要责任方仍需履行自身“自担交强险”义务,但可后续通过诉讼向对方追偿其应承担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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