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有能力支付拒不支付”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主观方面:
- 欠薪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观上具有欠薪的故意,即明知应支付劳动报酬而故意不支付,并非因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支付。
客观方面:
- 表现为有能力支付但以非实质性阻碍支付的原因来拒绝支付。实质性阻碍支付指的是确实无资金支付,且穷尽其他办法也无法支付;非实质性阻碍支付则是指出于企业或法定代表人主观意愿上的原因导致的不能支付,如将职工工资挪作他用等。
- 欠薪单位或个人拥有属于自己的资金或有办法筹集到资金支付劳动报酬,但出于主观意愿拒绝支付。
行为认定:
- 经政府有关部门(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这是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必备条件。
- 行为表现为拒绝支付或消极支付,如不予支付、拖延支付或采取签订延缓支付协议等方式变相拒付。
数额标准:
- 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通常会被认定为“数额较大”,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综上所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的“有能力支付拒不支付”是指欠薪单位或个人在主观上具有欠薪的故意,客观上具备支付能力但拒绝支付,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这种行为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依据情节轻重受到法律的严惩。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遇到了类似问题,请及时向我咨询,我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