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吸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判定业务员是否构成犯罪,核心在于证明其具有“主观明知”的故意,这是认定其罪与非罪的关键。以下是对如何判定业务员在非吸案中的详细分析:
一、主观明知的证明
对业务性质的主观明知:
- 业务员需对其所从事的业务具有清晰的认识,包括业务的社会性、利诱性和公开性。若业务员明知业务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却仍积极参与,则构成主观故意。
- 例如,当业务员知道客户通过POS机刷卡支付资金,且客户是当着业务员的面刷卡,或业务员自己借出POS机时,其就有条件去知悉POS机签购单上的内容,进而判断客户资金是否进入了公司账户。若业务员不去了解,可能表明其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甚至是放任的故意。
对非法性的主观明知:
- 业务员需明知公司没有吸收资金的资质,却仍为其吸收资金提供帮助。这可以通过业务员是否有条件看到并了解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理财或中介资质,以及是否知晓公司与投资人之间签订的协议内容等方面来综合判断。
- 若业务员在开展业务前或过程中,听说过有类似公司被处罚的消息,却仍继续参与,可能表明其对公司业务的非法性持无所谓或放任的心态。
二、业务行为的客观表现
宣传行为:
- 业务员若通过公开宣传、招揽客户等方式,为公司吸收资金提供便利,且其宣传内容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则可能构成犯罪。
利益获取:
- 业务员若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中获取高额“返点”回报,且明知该活动非法,却仍积极参与,则表明其具有犯罪故意。
三、司法实践中的考量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 在司法实践中,基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通常只将涉案公司的组织领导者、高管等列为犯罪嫌疑人。然而,对于多次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或涉案金额巨大的业务员,也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加大对业务员的处罚力度:
- 为有效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应加大对业务员的处罚力度,包括追缴其获取的“返点”利益,运用大数据等新技术实现立体打击,以及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规定对业务员予以立案查处的情形。
四、综合判断
在判定业务员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时,应综合考虑其主观明知、业务行为的客观表现以及司法实践中的考量因素。若业务员明知业务非法,却仍积极参与并获取利益,且其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则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判定业务员在非吸案中是否构成犯罪,需从主观明知、业务行为的客观表现以及司法实践中的考量因素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