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的原文内容-李加文律师|法行宝
2025-12-09 劳动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原文内容如下: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详细解释:

  1. 关于收取财物的规定:

    •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这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进行不公平的交易。
    •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这一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将责令其限期退还收取的财物给劳动者本人,并处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如果用人单位的行为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害,那么用人单位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 关于扣押档案或物品的规定:

    •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的档案或其他物品。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自由流动和就业权利。
    •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这一规定,同样将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处罚标准与上述收取财物的规定相同。

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 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时,应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或扣押劳动者的档案、物品等,以免面临法律处罚和声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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