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监委扣押的现金中发现假币,应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立即隔离与封存
监委在扣押现金过程中发现假币的,应当场将假币与真币物理隔离,使用专用封袋单独封存,并在封存袋上注明“假币”字样、发现时间、地点及经手人员信息。此步骤旨在防止假币混入真币流通环节,同时固定证据。
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假币属于国家禁止流通的违禁品,监委无权直接处理。发现假币后,监委应立即联系当地公安机关,将封存的假币连同《扣押财物清单》一并移交,并制作《移送物品清单》由双方签字确认。公安机关接收后将依法启动假币鉴定、收缴程序。
同步完善扣押程序
监委需在内部案件管理系统中对假币情况单独标注,并在扣押笔录中详细记录假币的版别、面额、数量、特征(如冠字号码、防伪标识缺失情况)及发现位置。若假币与案件存在关联性(如系受贿所得或用于行贿),需在《起诉意见书》中明确说明假币的证据价值。
特殊情形处理
注意事项:
如有进一步程序细节或证据固定问题,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