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是两个不同的程序,工伤申请并非指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后,二者在流程上有先后顺序,但概念不同。具体分析如下:
工伤申请(认定):这是整个工伤处理流程的第一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一步骤的目的是确认职工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范畴。
劳动能力鉴定:在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后,如果职工的工伤情况影响到其劳动能力,那么接下来需要进行的是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它关系到工伤职工能够享受何种等级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因此,工伤申请(认定)是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的步骤。只有先完成了工伤认定,确认了职工所受伤害为工伤,才有可能进一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确定工伤职工的具体劳动能力损失程度和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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