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在复议时可以补充证据吗-张敬辉律师|法行宝
2025-12-08 行政纠纷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机关(被申请人)原则上不可以补充证据,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经复议机关准许后补充证据。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一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即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应当收集好充分的证据以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因此,在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被申请人)通常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这一原则旨在确保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和效率,防止行政机关利用复议机会补充对其有利的证据,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例外情况

尽管有上述限制,但在特定情况下,行政机关(被申请人)可以经复议机关准许后补充证据:

  1. 申请人或第三人提出新事实、证据时:

    • 如果申请人或第三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证据,且这些新事实或证据对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影响,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行政机关(被申请人)可以针对这些新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补充收集。
  2. 原决定依据的证据不足时:

    •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原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确实不足以支持其结论,且该证据缺失并非由于行政机关(被申请人)的过错造成,行政复议机关可能会允许行政机关(被申请人)补充相关证据以完善案件事实。但这种情况较为罕见,且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3. 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证据时:

    • 如果行政机关(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原本已收集的证据,经行政复议机关准许,可以补充相应证据。

三、补充证据的程序和要求

  1. 程序要求:

    • 行政机关(被申请人)在补充证据时,必须遵循行政复议机关的程序和要求,如提交书面申请、说明补充证据的理由和必要性等。
  2. 证据要求:

    • 补充的证据应当与案件事实相关,并能证明行政机关(被申请人)的主张。
    • 补充的证据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四、法律后果

  1. 如果行政机关(被申请人)未经复议机关准许擅自补充证据:

    • 这些证据可能不会被行政复议机关采纳,甚至可能影响行政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2. 如果行政机关(被申请人)经复议机关准许后补充证据:

    • 这些证据将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审查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对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产生重要影响。

五、建议

  • 对于行政机关(被申请人)而言: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充分收集证据,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如需补充证据,应当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并遵循相关程序和要求。
  • 对于申请人或第三人而言: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如果发现行政机关(被申请人)存在未经准许擅自补充证据的情况,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异议,并要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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