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构可以为行政机关增加证据吗-梁俊景律师|法行宝
2025-07-29 行政纠纷

行政复议机构不可以为行政机关增加证据。下面我将从几个方面详细解释这个问题:

  1.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行政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复议机构主要是根据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以及自身调查核实的情况来作出复议决定。
  2. 证据补充的主体:

    • 申请人、第三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有权提供新证据,通常应在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提出。若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的,经说明理由,可在合理期限内补充。
    • 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这是基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应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就有充分的证据支撑的原则,即“先取证、后裁决”。
  3. 复议机构补充证据的限制:

    • 复议机构为了深入调查并明确案件事实真相,有权利获取并补充相关证据材料。但这些证据只能被用来做出变更原先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而不能作为维护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有效依据。
    • 复议机构补充证据的行为并不是为行政机关增加证据,而是为了更全面地了解案件事实,作出更公正的复议决定。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机构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虽然有权调查核实并补充证据,但这些证据并不能作为行政机关原本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也不能被视为复议机构为行政机关增加的证据。如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那么该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中可能会被撤销或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