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职人员的多种违法违纪行为将受到政务处分,这些行为涵盖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多个方面,且针对不同公职人员(如公务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还有特定的规定。以下是对这些行为的详细归纳和解释:
一、普遍适用的违法违纪行为
违反政治纪律行为
- 公职人员不得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或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的政治稳定和法律秩序,将受到严厉的政务处分。
违反组织纪律行为
- 公职人员应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不得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拒不执行、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同时,他们必须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不得拒不执行或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这些行为违反了组织原则,影响了组织的正常运作,将受到相应的政务处分。
违反廉洁纪律行为
- 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包括贪污贿赂、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等。此外,他们也不得公款旅游或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或滥用职权在公务活动中违规为他人谋取利益造成公共财产损失。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公职人员的廉洁性和职业操守,将受到严厉的政务处分。
违反群众纪律行为
- 公职人员应关注群众切身利益,不得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同时,他们也不得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或向群众筹资筹劳,或刁难、吃拿卡要。这些行为违背了公职人员的服务宗旨,损害了群众利益,将受到政务处分。
违反工作纪律行为
- 公职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失职失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同时,他们也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此外,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行为也将受到政务处分。
违反生活纪律行为
- 公职人员应遵守社会公序良俗,不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同时,他们也不得参与或支持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这些行为违背了公职人员的基本道德准则,将受到政务处分。
二、特定公职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公务员
- 公务员在选拔任用、录用、考核、评定职称等工作中应遵守规定,不得搞非组织活动。同时,他们也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或其他利益。这些行为违反了公务员的管理规定,将受到政务处分。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企业改制、重组、上市、兼并、破产、产权交易等重大事项中应遵守规定,不得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同时,他们也不得违反规定与本企业的关联方进行交易或与其他企业进行不正当竞争损害企业利益。这些行为违反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管理职责,将受到政务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利用工作之便为公共利益服务,不得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共利益。同时,他们也不得滥用职权擅自改变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岗位设置等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这些行为违反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规定,将受到政务处分。
三、从重给予政务处分的情形
除了上述违法违纪行为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还规定了从重给予政务处分的情形,包括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串供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包庇同案人员、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以及拒不上交或退赔违法所得等。这些行为表明公职人员的主观恶性较大或情节严重,因此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总结来说,公职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不得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对于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公职人员,将依法给予政务处分以维护公共利益、法律尊严和社会秩序。如果您有任何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解释,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