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接到清退通知书60天内退场是根据哪条法律-郭娜律师|法行宝
2025-12-05 房产纠纷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接到清退通知书后60日内退场,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条的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1.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若业主大会已选聘新物业并签订合同,或业主委员会明确通知前期物业退场(如通过清退通知书),则前期物业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此时,物业应在合理期限内(通常理解为60日内,具体以地方规定或合同约定为准)完成交接并退场。

  2. 地方性法规的补充
    部分地区对退场期限有细化规定,例如:

  •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明确前期物业合同终止后,物业企业应在三十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并办理交接手续。
  • 《深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物业企业应在合同终止后十五日内退出,逾期未退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责令限期退出,并可处罚款。

建议:

  • 若合同或地方性法规对退场期限有明确约定(如60日),应以约定为准;
  • 若无约定,可参考《民法典》的公平原则,结合行业惯例(通常为30-60日)主张权利;
  • 若物业拒不退场,业主委员会可通过诉讼或向房管部门投诉要求强制退出。

如有具体合同条款或地方规定需进一步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