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加装电梯16户全部参与表决11户同意能否加装”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规则。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如加装电梯)这类重大事项,需要由业主共同决定,并且必须遵循法定的表决程序。具体来说,这通常要求“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且参与表决的业主中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不过,这一比例可能因地区具体法规而有所差异,比如洛阳市就出台了相关法规,明确了其地方性的表决要求。
现在,我们根据您提供的情况来具体分析:
参与表决的业主数量:您提到16户全部参与了表决,这满足了“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的要求(实际上,16户全部参与已经远超三分之二的比例)。
同意的业主数量:在参与表决的16户中,有11户同意加装电梯。我们需要计算这11户是否达到了参与表决业主的四分之三以上。计算方法是:11户除以16户,得到的结果是0.6875,即68.75%,这并未达到四分之三(75%)的要求。但这里的关键是,我们要看的是您所在地区具体法规的要求。如果按照洛阳市的法规,“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只要其中有四分之三同意即可加装电梯”,并且假设这一比例也适用于您所在的小区(尽管实际应以您所在地的具体法规为准),那么在这个例子中,虽然11户同意未达到16户的四分之三,但如果按照“参与表决的业主中四分之三”这一更宽松的标准来理解(即假设参与表决的业主数量不是固定为全部业主,而是满足三分之二以上的某个数量),且若实际参与表决的业主中四分之三同意的标准低于11/16(这在实际中不太可能,因为11/16已经是一个相对较高的比例),或者更关键的是,若您所在地的法规有类似“大多数业主同意即可”的表述,并且11户构成了“大多数”(在16户中,11户确实构成了多数),同时该法规未严格要求必须达到四分之三,那么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有不同的解释和执行。然而,在严格遵循“三分之二以上参与表决且参与表决中四分之三同意”的法规下,仅凭11户同意(占全部16户的68.75%)是不足以直接决定加装电梯的。
但重要的是,您需要查阅并确认您所在地区的具体法规。因为不同地区可能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表决比例、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比如洛阳市就明确规定了其地方性的表决要求。
总结来说:在严格遵循“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且参与表决的业主中四分之三以上同意”的法规下,仅凭16户中11户同意是不足以直接决定加装电梯的。但具体还需根据您所在地区的法规来判断。如果法规有类似“大多数业主同意即可”的表述,并且11户构成了“大多数”,同时该法规未严格要求必须达到四分之三,那么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因此,建议您首先查阅并确认您所在地区的具体法规,然后在此基础上与业主们进行充分沟通协商,以推动加装电梯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