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公检法在非吸案中不区分合规产品及证券保险佣金,要求全部退佣的做法,在多数情况下是不完全合理的,但具体还需结合案件细节和法律规定来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从法律原则角度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吸案)主要打击的是未经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其核心在于“非法性”和“扰乱金融秩序”。
- 对于合规产品产生的佣金,如果产品本身合法,且销售过程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那么这部分佣金不应被视为非法所得。要求全部退佣可能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从司法实践角度
-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吸案中的退佣问题,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区分处理。如果佣金来源于非法吸收的资金,或者与非法吸收行为有直接关联,那么这部分佣金应当被追缴。
- 但如果佣金来源于合规产品的销售,且销售过程合法,那么要求全部退佣可能缺乏法律依据。此时,应当根据佣金的来源和性质,进行合理区分和处理。
从证券保险行业规定角度
- 证券、保险等金融行业有其自身的监管规定和佣金制度。合规产品的佣金通常是基于合法的销售行为而产生的,是销售人员合法的劳动报酬。
- 在非吸案中,如果公检法不区分合规产品与非法吸收行为,一概要求退佣,可能会对证券保险行业的正常秩序造成冲击,也不利于保护销售人员的合法权益。
特殊情况考虑
- 当然,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销售人员明知产品非法仍进行销售,或者利用合规产品的名义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在这些情况下,即使佣金来源于所谓的“合规产品”,也可能因与非法行为有关联而被要求退佣。
- 此外,如果销售人员与非法吸收行为人存在共谋或协助行为,那么其获得的佣金也可能被视为非法所得而要求退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