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理财师自己投资获取的佣金,一般应当算入退佣范围内。以下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
一、法律原则角度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的违法所得,包括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都应当予以追缴或退赔。理财师作为案件中的相关人员,其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所获得的佣金,无论是否为自己投资所得,都属于违法所得的一部分。因此,从法律原则的角度来看,这部分佣金应当算入退佣范围内。
二、佣金性质角度
佣金是理财师因提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服务而获得的报酬。这种报酬的获取是基于非法行为,因此其性质属于违法所得。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受害者的权益,应当对这部分违法所得进行追缴或退赔。所以,从佣金性质的角度来看,理财师自己投资获取的佣金也应当算入退佣范围内。
三、实际操作角度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违法所得的追缴或退赔,通常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据进行认定。如果理财师自己投资并获取了佣金,且这部分佣金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有直接关联,那么在实际操作中,这部分佣金很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所得,并纳入退佣范围。
四、特殊情况考量
当然,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需要考虑。例如,如果理财师能够证明其自己投资的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无关,或者其获取的佣金并非基于非法行为,那么这部分佣金可能不会被纳入退佣范围。但是,这种情况需要理财师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且在实际操作中较为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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