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实物被扣的情况下,水客走私偷逃税金额的判定主要依据实际成交价格、同类货物市场价格、海关核定价格方法以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综合确定。具体分析如下:
依据实际成交价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若能查证走私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如交易记录、付款凭证、合同等),则以此作为计税基础。例如,水客通过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明其购买货物的实际支付金额,海关会直接采用该金额计算偷逃税款。
参照同类货物市场价格
若实际成交价格无法查证(如无书面记录、交易双方不配合等),海关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同类货物在境内市场的批发或零售价格为基础,扣除合理利润后确定计税价格。例如,水客携带的电子产品无实际成交记录时,海关可能参考同类产品在电商平台的售价,并结合行业平均利润率进行核定。
适用海关核定价格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可依次采用以下方法核定计税价格:
结合证据材料综合判定
在无实物被扣的情况下,海关会重点审查以下证据:
总结:无实物被扣时,水客走私偷逃税金额的判定需以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若无则依次参照同类货物价格、适用海关核定方法,并综合证据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若您涉及此类案件,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