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未结算时,诉讼请求的撰写需围绕核心诉求展开,即要求对方履行结算义务并支付工程款,同时可主张逾期利息或违约金等。具体撰写要点如下:
明确诉讼请求的构成
- 结算请求:明确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通常是发包方或业主)与原告(承包方或施工方)进行工程结算,并确认最终结算金额。
- 付款请求:基于结算结果,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或违约金)。
- 利息或违约金主张:若合同有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或违约金条款,需明确计算方式(如按LPR利率、合同约定利率等)及起算时间(如自应付款之日起算)。
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
- 合同依据:若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需引用合同中关于结算条款、付款条款及违约责任的具体约定(如“合同第X条约定,发包方应在收到结算资料后30日内完成审核并支付工程款,逾期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799条(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民法典》第577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诉讼请求的示例(参考模板)
诉讼请求:
- 判令被告立即与原告完成XX工程项目的结算,并确认最终结算金额为人民币XX元;
-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XX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XX元为基数,自XX年XX月XX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注:若合同约定了违约金,可将“逾期付款利息”替换为“违约金”,并明确计算方式(如“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 注意事项
- 证据准备:需提供合同、施工记录、验收文件、结算资料(如已提交的结算书、对方签收凭证)等证据,证明工程已完工且符合结算条件。
- 优先受偿权主张:若工程已竣工,可在诉讼请求中明确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需在法定期限内行使,通常为竣工之日起18个月内)。
- 诉讼时效:注意诉讼时效问题(一般为3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避免因时效问题败诉。
如有进一步疑问或需针对具体案件撰写诉讼请求,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案件细节提供更精准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