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到的“土地确权若干规定21条的判例”,我首先为您明确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接下来,我为您提供一个与该规定相关的判例,以便您更好地理解这一法律规定的实际应用。
判例概述
在(2019)最高法行再167号案件中,大朱家村民小组与何家冲村民小组就一块包含林地和旱地的土地所有权发生争议。大朱家村民小组主张其拥有该土地的所有权,并提交了相关证据。然而,何家冲村民小组则主张其中的部分旱地是其在1976年签订协议后逐步开荒所形成的,因此应归其所有。乐昌市政府在处理这一争议时,未完全依据前述规定来确定土地所有权,导致争议未得到妥善解决。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明确指出应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来确定土地所有权,即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
法律分析
连续使用满二十年的法律后果:
不满二十年或提出归还的情况:
判例的启示:
综上所述,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以及相关的判例,我们可以明确土地确权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做法。如果您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类似的土地确权问题,可以参照这些规定和判例来寻求解决方案。当然,如果问题较为复杂或涉及具体的法律纠纷,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