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原合同有预付款 续签合同以可以不付预付款吗-王晓芳律师|法行宝
2025-12-04 合同纠纷

结论:政府采购续签合同是否可以不付预付款,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1. 若原合同明确约定续签合同条款,且未对预付款作出例外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543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变更合同。若原合同已明确续签合同的支付条款(如“续签合同沿用本合同付款方式”),且未对预付款作出例外约定,则续签合同应继续支付预付款。此时若单方取消预付款,可能构成违约,需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责任。

  2. 若原合同未约定续签条款,或明确授权续签时可调整支付方式
    若原合同未对续签合同的支付条款作出约定,或明确约定“续签合同可另行协商支付方式”,则双方可通过协商调整预付款条款。例如:

    • 供应商因资金压力同意取消预付款;
    • 采购人因财政预算调整要求取消预付款,供应商书面同意。
      此类协商结果需以书面形式确认,否则可能因证据不足引发纠纷。
  3. 若续签合同涉及政府采购法规的强制性要求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1条,政府采购合同应明确付款方式、时间等条款。若续签合同属于必须支付预付款的情形(如: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提前采购原材料、定制设备等),则取消预付款可能违反法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或被责令改正。
    例外情形:若续签合同内容未涉及需预付款的特殊事项(如:采购通用商品、服务),且双方协商一致,可依法取消预付款。

实务建议:

  1. 续签合同前,双方应核对原合同条款,明确预付款是否为续签合同的必备条款;
  2. 若需调整预付款条款,建议通过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并留存协商过程的书面证据(如邮件、会议纪要);
  3. 涉及政府采购的,需同步审查财政部门关于预付款的规范性文件(如:部分地区要求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避免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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