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出具鉴定结论;不能按期出具鉴定结论的,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这一规定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该条例明确规定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提出的鉴定事项进行鉴定的时限。具体来说,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鉴定申请后,有明确的责任在30日内完成鉴定并出具结论。若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完成,需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延长30日。
此规定旨在提高泄密案件查处的工作效率,确保密级鉴定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以适应刑事诉讼法对公安、国家安全、检察和审判机关办理涉密刑事案件时限要求的需要。因此,无论是通常情况下还是特殊情况下,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都应严格遵守这一时限规定,确保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