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67条第一款第二项内容-段飞龙律师|法行宝
2025-04-28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内容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这一条款详细解读如下:

  1. 条件构成:

    • 刑罚可能性: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的犯罪,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这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 社会危险性评估:这是取保候审的关键条件。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面临较重的刑罚,但如果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引发社会危险性,如逃跑、干扰证据、再次犯罪等,那么就可以考虑对其取保候审。
  2. 核心逻辑:

    • 这一条款体现了刑事司法中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目标平衡。
    • 对于虽然涉嫌重罪,但人身危险性较低的嫌疑人,允许其在审前阶段回归社会,减少不必要的羁押。
  3. 社会危险性的判断标准:

    • 在实践中,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评估社会危险性,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是否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是否可能毁灭、伪造证据或干扰证人作证,是否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以及是否企图自杀或逃跑等。
  4. 实践中的考量因素:

    • 案件性质:通常,非暴力犯罪(如经济犯罪)的嫌疑人更易被认定为社会危险性较低。
    • 个人情况:拥有固定住所、稳定工作、家庭责任等可增强司法机关对嫌疑人的信任度。
    • 证据充分性:如果案件证据已基本固定,降低了串供和干扰诉讼的风险,那么取保候审的可能性也会增加。
    • 悔罪表现:如果嫌疑人主动退赃、认罪认罚等,表现出积极的悔罪态度,也会对其取保候审产生积极影响。
  5. 配套措施:

    • 取保候审通常需要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以确保嫌疑人履行相关义务。
    • 司法机关还可能附加限制出境、定期报到等约束条件,以加强对嫌疑人的监管。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是关于取保候审的重要规定,它体现了司法机关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也注重保障人权和减少不必要的羁押。在实践中,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评估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并据此决定是否对其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