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行政行为不存在了,复议机关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会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若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原行政行为已经不存在,即该行政行为已被撤销、变更或确认无效等,复议机关将不再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实体审查,而是会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
具体情形
行政行为已被撤销:若原行政行为在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前已被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机关自行撤销,或者被其他有权机关依法撤销,那么复议机关在审查时将发现该行政行为已不存在,从而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
行政行为已被变更:若原行政行为在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前已被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变更,且变更后的行政行为与原行政行为在内容上存在显著差异,那么复议机关将认为原行政行为已不存在,并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请人对变更后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就该变更后的行政行为提出新的复议申请。
行政行为被确认无效:若原行政行为因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而被依法确认无效,那么复议机关在审查时将发现该行政行为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从而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
复议机关的决定程序
复议机关在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前,会依法进行审查,并可能要求被申请人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材料。在审查过程中,复议机关会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若复议机关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或核实相关情况,可能会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或举行听证会等程序。
法律后果
当复议机关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后,该决定即具有法律效力。若申请人对该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但需要注意的是,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和期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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