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能否追加补偿赔偿责任公司的股东为被申请执行人-沈权峰律师|法行宝
2025-12-03 公司事务

在特定法定条件下,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补偿赔偿责任公司的股东为被申请执行人,但一般情况下,公司的债务仅由公司自身承担。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具体情形分析

  1.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

    • 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

      •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说明: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且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则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例如,某公司负债,经判决后进入执行程序,但公司资产不足清偿。若股东A有40万元出资未缴纳,则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A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这4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 股东抽逃出资:

      • 法律依据:根据同一规定的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说明:若股东抽逃出资,且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例如,若股东B通过虚构交易转出50万元资金,且被认定为抽逃出资,当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B为被执行人。
    •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说明: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程序中,若证明股东存在此类行为,可追加其为被执行人。例如,若股东C混淆公司与个人财产,导致公司无足够财产清偿债务,债权人可申请追加C为被执行人。
  2.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

    •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说明:若作为被执行人的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若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则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例如,若甲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且甲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则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甲为被执行人。

二、程序要求

  • 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需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
  • 法院将进行审查,可能包括听证等程序,以确定是否符合追加条件。
  • 若法院认为符合条件,将作出追加裁定;若不符合,将裁定驳回申请。

三、总结与建议

在强制执行申请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并非普遍情况,而需基于特定的法定条件和充分的证据。因此,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建议直接向我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和指导。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