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病鉴定书会不会给本人法律依据-丁艾东律师|法行宝
2025-04-27 刑事辩护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病鉴定书一般不会直接给本人,但会告知鉴定结果。以下是具体的法律依据和解释: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第一百四十六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 第三百零三条: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同时,应当将被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逮捕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无法通知的,应当将原因记录在案。

解释

  1. 鉴定意见的告知: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有义务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这意味着,如果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精神病鉴定,其必须告知犯罪嫌疑人鉴定结果。但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鉴定书的原件会直接交给犯罪嫌疑人,而是告知其鉴定结果。
  2. 家属的告知: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三条,公安机关在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后,有义务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虽然这一条款并未直接涉及精神病鉴定书的告知,但可以推断出,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涉及犯罪嫌疑人的重要信息(包括精神病鉴定结果),通常会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告知。
  3. 鉴定书的保密性:

    • 精神病鉴定书作为刑事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具有一定的保密性。因此,公安机关不会随意将鉴定书原件交给非相关人员,包括犯罪嫌疑人本人。但这并不影响公安机关按照法律程序告知犯罪嫌疑人鉴定结果。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病鉴定书一般不会直接给本人,但会按照法律程序告知其鉴定结果。如果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