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公职人员与国家公职人员共同受贿的法条-姚敏利律师|法行宝
2025-11-27 刑事辩护

非国家公职人员与国家公职人员共同受贿的,在大多数情况下会按照共同犯罪论处,构成受贿罪共犯。这一结论主要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以下从多个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一、共同犯罪的原理与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非国家公职人员与国家公职人员共同受贿的案件中,如果双方存在共同的受贿故意和行为,即构成共同犯罪。这意味着,非国家公职人员不仅需明知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还需明知自己与之共同收受财物的行为是违法的,并对此有共同的追求或放任态度。

二、受贿罪的定义与共同犯罪的适用

受贿罪特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然而,当非国家公职人员与国家公职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受贿时,非国家公职人员也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这一结论得到了《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司法解释的支持,这些解释明确规定了非国家公职人员与国家公职人员勾结受贿的,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三、共同故意与共同行为的认定

  1. 共同故意的认定:

    • 共同故意是非国家公职人员与国家公职人员构成受贿罪共犯的主观要件。这要求双方都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帮助、配合对方实施受贿犯罪行为,并且对受贿行为及其后果有共同的追求或放任态度。例如,非国家公职人员明知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与之商议共同收受请托人财物。
  2. 共同行为的认定:

    • 共同行为是构成受贿罪共犯的客观要件。这包括策划、实施受贿行为的全过程,如共同商议受贿事项、共同接受财物、共同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等行为。非国家公职人员与国家公职人员在这些环节中相互勾结,形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

四、定罪与量刑的考虑因素

对于构成受贿罪共犯的非国家公职人员,其定罪与量刑将依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参与程度以及收受贿赂的数额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具体来说:

  • 利用职务便利的判定:若主要利用的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则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若主要利用的是非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则可能涉及其他罪名,如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若分别利用了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则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若不能分清主从犯,则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 量刑原则:对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原则,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这一原则在具体应用时,还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如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

五、实例分析

以国家公职人员甲与其朋友乙(非国家公职人员)为例。若甲利用职务便利为某公司谋取利益,而乙与甲商议并帮助甲收受该公司送来的财物,那么乙就构成了受贿罪的共犯。在此案例中,乙不仅具有共同受贿的故意,还实施了帮助甲受贿的行为,满足了共同犯罪的主客观条件。

综上所述,非国家公职人员与国家公职人员共同受贿的,在大多数情况下会按照共同犯罪论处,构成受贿罪共犯。这一结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公正裁判。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及此类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我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