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是共同犯罪吗-王胜利律师|法行宝
2025-11-27 刑事辩护

滥用职权罪确实存在共犯情形。以下从法律依据、构成要件、具体情形及法律责任等多个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一条款为滥用职权罪的共犯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基础。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间,共同故意实施滥用职权行为,并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时,即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共犯。

二、构成要件

滥用职权罪的共犯构成需满足以下要件:

  1. 主体要件:共犯的主体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间,也可以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间。关键在于他们共同实施了滥用职权的行为。

  2. 主观要件:各行为人必须存在共同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滥用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种共同故意是构成共犯的核心要素。

  3. 客观要件:共同实施的滥用职权行为必须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是滥用职权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也是共犯成立的前提。

三、具体情形

  1. 不同身份主体构成共犯: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共同实施滥用职权行为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虽不具备单独构成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身份,但可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共犯。例如,政府官员与社会人员合谋,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操作,为社会人员谋取非法利益,同时损害国家利益。
  2. 多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共犯:

    • 多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基于共同的故意,互相配合、协作实施滥用职权行为,并共同导致严重后果时,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共犯。例如,不同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达到某个非法目的,共同商议并实施违反职责规定的行为。
  3. 分工协作与意思联络:

    • 在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之间往往存在分工协作和意思联络。如甲负责审批环节违规操作,乙负责伪造材料配合,形成完整犯罪链条;或者甲乙共谋通过虚假项目套取财政资金。这种分工协作和意思联络是共同犯罪的重要特征。

四、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导致公共利益受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受到刑事处罚。若滥用职权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则所有参与该行为的人都将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和情节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具体来说:

  1. 主从犯区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者为主犯(如策划者),起次要作用者为从犯(如协助执行者)。主犯和从犯的刑事责任有所不同,主犯通常承担更重的刑事责任。

  2. 身份差异处理: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勾结构成共犯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虽不具备单独构成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身份,但同样需承担共犯的刑事责任。同时,如果非国家工作人员教唆、帮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的,也构成共犯。

  3. 数罪并罚问题:若行为同时触犯其他罪名(如受贿罪),则需按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这意味着行为人可能因一个行为而同时构成多个罪名,但最终只按其中一个最重的罪名进行处罚。

举例说明:

假设某市环保局局长A与副局长B共谋,为不符合标准的企业违规发放排污许可证,导致严重环境污染。在此案例中,A和B均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共同犯罪。A作为决策者承担主要责任,B作为具体执行者承担次要责任。二人均需对环境损害后果负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滥用职权罪确实存在共犯情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严格依法认定和处理,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如果您有进一步的法律问题或需要更详细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