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表示完成维修 发包人不认可 质保金能否返还-吴礼强律师|法行宝
2025-11-21 合同纠纷

核心结论:质保金能否返还需分情况讨论,主要取决于维修是否真正完成且符合合同约定标准,以及双方对维修成果的举证情况。以下分情况具体说明:

  1. 若承包人能充分证明已完成符合合同约定的维修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及建设工程相关司法解释,承包人完成工程并交付后,在质保期内对质量问题负有维修义务。若承包人能提供维修记录、验收报告、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其已按合同约定标准完成维修(如修复了渗漏、裂缝等质量问题),且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或拖延验收,则发包人应返还质保金。此时,发包人若主张“未完成维修”,需承担举证责任,否则需承担不利后果。

  2. 若发包人能证明维修未达标或承包人未履行维修义务
    若发包人能提供证据(如第三方检测报告、现场照片、视频、沟通记录等),证明承包人未实际维修、维修后仍存在质量问题,或维修方案不符合合同约定(如使用劣质材料、未修复关键部位等),则发包人有权拒绝返还质保金,甚至可要求承包人继续维修或赔偿损失。此时,承包人需承担“已完成合格维修”的举证责任,否则无法主张返还。

  3. 若双方对维修成果存在争议且无法达成一致
    若双方对维修是否完成、是否达标存在分歧,且均无法提供充分证据,可依据合同约定或双方协商,共同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维修成果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若支持承包人(即维修达标),则发包人应返还质保金;若支持发包人(即维修未达标),则质保金不予返还,且承包人可能需承担额外责任。若合同未约定鉴定程序,双方可协商选择鉴定机构,或通过诉讼/仲裁由法院/仲裁机构指定。

实务建议:

  • 对承包人而言,维修时应留存完整证据(如维修前后的对比照片、视频、材料采购凭证、验收单等),并主动要求发包人签字确认;若发包人拒绝确认,可通过书面函件、邮件等方式留存沟通记录。
  • 对发包人而言,若认为维修未达标,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并明确整改要求;若承包人拒绝整改,可自行委托第三方维修,并保留费用凭证,后续从质保金中扣除或向承包人追偿。
  • 双方均应优先通过协商解决争议,若协商不成,可依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诉讼或仲裁)维护权益。

如有具体合同条款或证据材料,可进一步向我提供,我会结合细节为您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