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内容是什么-秦菁莹律师|法行宝
2025-04-24 房产纠纷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内容是关于物业服务费用交纳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 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主体

  1. 业主交纳: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这是最常见的情况,因为业主是物业的所有权人,享受了物业服务,理应承担相应的费用。

  2. 物业使用人交纳: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但在此情况下,业主仍负连带交纳责任。这意味着,如果物业使用人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直接向业主追缴。

  3. 建设单位交纳: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这是因为在此阶段,建设单位是物业的实际控制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二. 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义务

  • 业主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即使业主将物业出租或交由他人使用,也不能免除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责任。如果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有关于物业服务费用交纳的约定,该约定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有效,但不能对抗物业服务企业。

三. 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方式

  • 当事人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物业服务费用的标准、数额及缴纳方式。这有助于避免后续因费用问题产生的纠纷。

生活实例:

  • 例如,某小区业主将其房屋出租给租客,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由租客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然而,租客未按时交纳费用,导致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追缴。在这种情况下,业主不能以其与租客之间的约定为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而应当先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费用,然后再向租客追偿。

我的观点: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明确了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主体和交纳义务,有助于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业主应当严格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避免因费用问题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