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41条内容-周燕君律师|法行宝
2025-06-13 房产纠纷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内容主要是关于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责任,具体规定如下:

  1. 业主的缴费义务:

    •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这是业主作为物业产权人的基本责任。
  2.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的责任划分:

    •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但业主仍负连带交纳责任。这意味着,如果物业使用人未按时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有权要求业主进行补缴。
  3. 建设单位的责任:

    •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这一规定防止了开发商通过拖延交付来逃避物业费的责任。

举例说明:

  • 假设张先生将房屋租赁给李女士,并约定由李女士支付物业费。若李女士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有权要求张先生补缴,张先生承担责任后可向李女士追偿。
  • 对于开发商未售出的房屋,物业费由开发商承担,直至房屋实际交付给买受人。

法律建议:

  • 业主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明确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标准、时间和方式。
  • 如果业主将房屋出租或借给他人使用,应与使用人明确物业费的交纳责任,并保留好相关证据,以避免因使用人未按时交纳物业费而产生的纠纷。
  • 建设单位应及时履行其交纳物业费的义务,避免因拖延交付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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