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发票35万税额私人账号给回流资金会立案吗-赵文龙律师|法行宝
2025-11-20 经济纠纷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额35万元且存在资金回流情况的,公安机关一般会立案侦查。具体分析如下:

  1. 立案标准角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案中虚开税额达35万元,已远超立案追诉标准,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

  2. 资金回流性质角度:资金回流是虚开发票案件中典型的犯罪手段特征,指开票方与受票方通过虚构交易开具发票后,将资金从受票方账户经第三方账户或直接转回开票方账户,形成资金闭环。这种行为直接证明双方不存在真实交易,属于典型的”无货虚开”情形。司法实践中,资金回流记录是认定虚开犯罪的关键证据之一,会强化公安机关对犯罪事实的认定。

  3. 法律责任角度: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三个量刑档次:

    • 基本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数额较大:虚开税款数额较大(50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数额巨大:虚开税款数额巨大(250万元以上)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35万元虽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已构成基本刑的犯罪构成要件,且资金回流情节可能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的考量因素。
  4. 实务操作角度:公安机关立案后将开展全面侦查,重点收集以下证据:

    • 发票流:涉案发票的开具、取得、抵扣情况
    • 资金流:银行流水记录显示的资金回流路径
    • 货物流:合同、运输单据等证明交易真实性的材料
    • 主观故意:行为人关于虚开目的的供述、聊天记录等 若证据确实充分,案件将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最终由法院依法判决。

特别提醒:虚开发票行为不仅面临刑事处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建议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争取从宽处理。如有具体案件细节需要进一步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