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垄断法》主要规制以下四种垄断行为:
垄断协议
- 定义: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这些行为通常通过经营者之间的合谋来实现,旨在控制市场、获取超额利润。
- 表现形式:
- 横向垄断协议: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协议,如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生产或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等。例如,几家大型钢铁企业联合约定提高钢材价格,就属于横向垄断协议。
- 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如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等。例如,某品牌手机制造商要求其经销商必须以不低于某一价格销售手机,就属于纵向垄断协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定义: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则指具有这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地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 认定因素:包括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市场竞争状况、控制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财力和技术条件,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
- 常见行为:
- 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 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倾销)。
- 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拒绝交易)。
- 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或其指定的经营者交易(限定交易)。
- 搭售商品或在交易时附加不合理的条件(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 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差别待遇)。
经营者集中
- 定义:经营者集中包括经营者合并、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并能对其施加决定性影响。
- 审查与结果:当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时,必须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将评估集中行为是否可能具有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作出禁止集中、附条件批准集中或无条件批准集中的决定。
- 形式:
- 经营者合并(如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 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方式取得控制权。
- 通过合同、人事安排、技术控制等方式施加决定性影响。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 定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这种行为基于行政力量产生,与基于经济力量滥用的垄断行为有本质区别。
- 行为表现:
- 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如指定购买特定品牌的办公用品)。
- 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如设置关卡、提高检验标准等,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 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如对外地企业设置更高的投标门槛)。
法律背景与建议:
我国《反垄断法》通过规制上述四种垄断行为,旨在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保护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应严格遵守反垄断法律法规,避免实施或参与任何垄断行为。若发现存在垄断行为或自身权益受到垄断行为的侵害,应及时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或寻求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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