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方与被挂靠方对外承担责任的问题-李泳霄律师|法行宝
2025-11-17 公司事务

在挂靠关系中,挂靠方与被挂靠方对外承担责任的问题,需依据具体情形和相关法律法规综合判断,一般而言,双方可能承担连带责任,但具体责任划分需考虑合同签署方式、合同相对方的知情程度以及具体领域的法律规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合同纠纷中的责任承担

  1. 以被挂靠方名义签订合同

    • 一般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被挂靠方因收取管理费并允许挂靠方以其名义从事活动,应对外承担合同责任。这是因为被挂靠方作为名义上的合同主体,其允许挂靠方使用其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实际上构成了对挂靠方行为的默示认可,因此应当对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内部追偿:被挂靠方承担责任后,可依据内部挂靠协议向挂靠方追偿,但内部协议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意味着,虽然被挂靠方在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挂靠方追偿,但如果第三人并不知道挂靠关系的存在,且基于对被挂靠方信誉的信赖而与其进行交易,那么被挂靠方不能以内部协议为由拒绝承担对第三人的责任。
    • 实例说明:若A公司允许B个人挂靠并以A公司名义与C公司签约,后因B的原因导致合同违约,C公司有权要求A公司承担责任。A公司在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与B之间的挂靠协议向B追偿,但如果C公司并不知道B是挂靠方,且是基于对A公司信誉的信赖而与其签约,那么A公司不能以与B的内部协议为由拒绝承担对C公司的责任。
  2. 以挂靠方名义签订合同

    • 明知挂靠情况:若合同相对方明知挂靠事实,则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由挂靠方独立承担责任。这是因为合同相对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经明确知道挂靠关系的存在,且同意与挂靠方进行交易,因此应当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
    • 不知挂靠情况(表见代理):若合同相对方不知挂靠且有理由相信是与被挂靠方签约,则构成表见代理,挂靠方与被挂靠方应承担连带责任。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在这种情况下,被挂靠方因为其名义被挂靠方使用而产生了对外承担责任的义务。

二、侵权纠纷中的责任承担

  1. 建筑工程领域

    • 工程质量问题:根据《民法典》、《建筑法》,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对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因为挂靠行为本身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挂靠人与被挂靠方在工程质量问题上通常存在共同的过错和利益关联,因此应当共同承担责任。
    • 施工侵权:施工过程中因挂靠人原因导致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挂靠人与被挂靠人通常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因为挂靠人在施工过程中以被挂靠方的名义进行活动,其行为后果应当由被挂靠方承担一定的责任,同时挂靠方作为实际施工者,也应当对其行为后果承担责任。
    • 实例说明:甲无资质挂靠在乙建筑公司名下承接工程,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造成丙损失,丙可要求甲和乙共同赔偿。在这种情况下,甲作为挂靠方,乙作为被挂靠方,都应当对丙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交通运输领域

    • 机动车挂靠: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因为挂靠车辆以被挂靠方的名义进行运营活动,被挂靠方对挂靠车辆的管理和运营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应当与挂靠方共同承担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 实例说明:张三货车挂靠在李四运输公司名下,张三驾驶车辆发生事故致人受伤,受害人可要求张三和李四公司共同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张三作为挂靠方,李四公司作为被挂靠方,都应当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行政责任承担

  • 被挂靠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允许挂靠,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等。这是因为被挂靠方作为名义上的经营主体,其允许挂靠方使用其名义进行经营活动,违反了行政管理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 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从事违法违规行为,同样需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如罚款、暂扣或吊销驾驶证等。这是因为挂靠方作为实际经营者,其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总结来说,挂靠关系的责任承担需综合考虑合同签署方式、合同相对方的知情程度以及具体领域的法律规定。在具体案件中,应结合案情、证据及当地法院的裁判规则来确定责任划分和承担方式。如果您在挂靠关系中遇到法律问题或纠纷,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针对性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