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标和串标的法律依据-胡水清律师|法行宝
2025-04-23 合同纠纷

围标和串标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以下是对这些法律依据的详细阐述:

一、围标串标行为的界定与法律依据

  1.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围标)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明确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并列举了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具体情形,如协商投标报价、约定中标人等。
  2.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串标)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明确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并列举了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具体情形,如开标前泄露投标文件信息、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等。

二、围标串标的法律责任与法律依据

  1. 民事责任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围标串标行为可能导致中标无效,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行政责任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并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有相应的罚款规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取消投标资格或吊销营业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进一步明确了围标串标的行政责任,包括中标无效、罚款、取消投标资格等,并列举了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
  3. 刑事责任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也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综上所述,围标和串标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破坏了招标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对于此类行为,法律将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