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申请执行人的律师能否在审查起诉阶段申请阅卷-冉林花律师|法行宝
2025-11-17 行政纠纷

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件中,关于申请执行人的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否申请阅卷的问题,我们可以从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审查起诉阶段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此时案件已经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在这个阶段,辩护律师(包括申请执行人的律师,如果其作为辩护人参与诉讼)的阅卷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权,同时也指出了其他辩护人(如非律师辩护人)需要经过许可才能阅卷。

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件中,如果申请执行人的律师作为辩护人参与诉讼,那么他在审查起诉阶段是有权申请阅卷的。他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阅卷申请,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此外,虽然提供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并未直接涉及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阅卷的具体规定,但该意见主要关注的是案件的管辖、移送、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等环节的整体流程和要求,并未对律师的阅卷权进行限制或排除。因此,我们可以合理推断,在审查起诉阶段,申请执行人的律师作为辩护人,其阅卷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综上所述,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件中,申请执行人的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是有权申请阅卷的。他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以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