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拒执罪的债权人代理人是否可以阅卷的问题,我们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来进行解答。
首先,根据该规定,诉讼代理人为了申请再审的需要或诉讼过程中的需要,有权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拒执罪案件中的债权人代理人,只要其身份符合诉讼代理人的条件,并且是为了案件的正当处理而需要查阅相关材料。
其次,在阅卷的具体操作上,诉讼代理人需要提前与案件的书记员或审判人员联系,如果是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材料,则应与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联系。阅卷时,应填写查阅案件有关材料阅卷单,并在阅卷后将全部案件材料及时交回,由书记员或其他负责保管案卷的工作人员当面清查并在阅卷单上签注。
此外,诉讼代理人阅卷时,可以摘抄或复印案件材料,但复印需经案卷保管人员同意,并可在复印材料上要求案卷管理部门盖章确认。同时,诉讼代理人应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将查阅的案件材料携出法院指定的阅卷场所,也不得涂改、损毁、抽取案件材料。
综上所述,拒执罪的债权人代理人,在符合诉讼代理人身份和阅卷条件的前提下,是可以阅卷的。但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阅卷操作,并遵守保密和案件材料管理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