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张翠云律师|法行宝
2025-04-23 合同纠纷

《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 核心解读

  • 该条款主要规定了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特定旅游业务、出租或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法律责任。

二. 具体规定

  1. 违法行为:包括未经许可经营《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如出境旅游业务、边境旅游业务等),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2. 法律责任:由旅游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罚款数额根据违法所得的情况有所不同,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罚款为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罚款为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同时,对有关责任人员也会处以罚款,数额为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三. 实例说明

  • 例如,某旅行社未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却擅自组织出境旅游团,并从中获取违法所得。根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旅行社将面临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罚款的法律责任。如果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罚款数额也会相应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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