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您提出的“工伤都好了再去复查可以吗”这个问题,我可以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工伤复查鉴定并非随意进行,而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自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如果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了变化,那么是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的。
对于您提到的“工伤都好了再去复查”的情况,如果这里的“好了”指的是您认为自己的伤残情况已经完全恢复,没有留下任何后遗症或功能障碍,那么从常规意义上来说,您可能不需要再进行复查鉴定。但是,如果您对自己的恢复情况存在疑虑,或者担心未来可能出现因工伤导致的潜在问题,那么在符合上述时间条件(即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的情况下,您是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查鉴定申请的。
另外,如果您在工伤恢复过程中出现了新的症状或伤残情况有所恶化,那么无论是否已经超过1年,您都应该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考虑申请复查鉴定,以便及时调整工伤待遇和康复计划。
最后,我想提醒您的是,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您还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