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废除了吗-陈晓辉律师|法行宝
2025-11-14 公司事务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并未被废除,目前仍然有效。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释和说明:

条款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条款解读

  1. 责任主体:该条款明确规定了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作为责任主体。这意味着,如果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或者缴纳出资后存在抽逃出资等行为,那么该股东就可能成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主体。

  2. 责任范围:股东的责任范围限于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也就是说,股东只需要在其未缴纳的出资及其利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不需要承担无限责任。

  3. 责任性质:该条款规定的责任性质为补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在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情况下,债权人首先应当向公司追偿,只有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才能向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

  4. 重复请求的限制:如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了补充赔偿责任,那么其他债权人再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这是为了防止债权人重复受偿,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实际应用

在实际应用中,该条款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救济途径。当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据该条款向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该条款也提醒股东要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避免因为出资问题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注意事项

虽然该条款目前仍然有效,但股东和债权人在实际应用中仍需注意以下几点:

  1. 股东出资义务:股东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避免出现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

  2. 债权人举证责任:债权人在请求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时,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股东存在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以及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事实。

  3. 法律变化:法律和司法解释可能会随着时间和社会的变化而进行调整和修改。因此,股东和债权人在实际应用中应当密切关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变化,以便及时调整自己的策略和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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