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移送起诉后发现被告人又有新的犯罪事实,刑期的计算需根据不同情况处理,具体结论如下:
新罪与原罪属于“同种数罪”时
若新发现的犯罪与已起诉的犯罪属于同一性质(如连续盗窃、多次诈骗),司法实践中通常不数罪并罚,而是将新罪的犯罪事实并入原起诉范围,由检察院补充起诉,最终法院在量刑时作为“从重处罚情节”或“量刑幅度内从重”考虑。例如,原起诉盗窃价值5万元,后发现另有3万元盗窃事实,法院可能直接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从重处罚,而非单独计算刑期。
新罪与原罪属于“异种数罪”时
若新罪与原罪性质不同(如原罪为诈骗,新罪为故意伤害),则需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外,应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刑期,但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超过二十五年。例如,原罪判3年,新罪判2年,数罪并罚后可能在3-5年之间决定执行刑期。
新罪发生在原判决宣告后(漏罪或再犯新罪)
若案件已进入审判阶段甚至判决后,才发现漏罪或被告人又犯新罪,处理方式不同:
关键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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