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一般情况下,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不能随意要回赠与的财物,但存在法定撤销情形或附条件赠与未达成条件时,可以要回。
- 一般赠与合同成立后不可随意撤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一旦赠与合同依法成立,赠与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赠与义务,将财物交付给受赠人,交付后原则上不能随意要回。例如,甲将自己的手机赠送给乙,乙表示接受,双方赠与合同成立,甲将手机交付给乙后,就不能随意反悔要回手机。
- 存在法定撤销情形时可要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比如,丙将房产赠送给丁,丁获得房产后却对丙进行严重的人身伤害,此时丙就可以在知道该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撤销赠与,要回房产。
- 附条件赠与未达成条件时可要回
- 如果赠与合同是附条件的,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时附加了一定的条件,当受赠人没有履行该条件时,赠与人可以要回赠与的财物。例如,戊与己约定,戊赠送给己一辆汽车,但己需要在一年内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如果己在一年内没有通过该考试,那么戊就可以要回赠送的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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