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写明“自愿赠予”的转账能否要回,需分情况讨论,主要取决于赠与合同的性质、是否完成交付以及是否存在法定撤销情形。以下是具体分析:
一般赠与合同且已完成交付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若转账时明确备注“自愿赠予”且款项已实际交付(如转账成功),赠与行为即完成,原则上赠与人不得随意撤销。例如,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自愿转账,分手后要求返还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附条件或义务的赠与合同
若赠与附有条件(如“以结婚为目的”)或义务(如“需赡养赠与人”),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当受赠人未履行条件或义务时,赠与人可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例如,男方转账时明确约定“若未结婚需返还”,分手后男方有权主张返还。
法定撤销情形
即使赠与已完成,若存在以下情形,赠与人仍可撤销并要求返还:
未成年人或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赠
若受赠人为未成年人或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赠与人可能以“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但需举证证明转账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实践中难度较大。
实务建议:
如有具体案件细节,可进一步向我说明,我会结合证据为您分析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