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申请人申请抵销债务的相关法律依据和具体判例-康鹏程律师|法行宝
2025-11-12 经济纠纷

执行申请人申请抵销债务的法律依据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及第五百六十九条,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也有相关条款支持。以下结合法律依据与具体判例进行详细说明: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法定抵销)
    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核心要点:

    • 双方债务需“种类、品质相同”(如均为金钱债务);
    • 债务需已到期;
    • 抵销需以通知形式作出,通知到达时生效;
    • 存在禁止抵销的情形(如抚养费、赡养费等具有人身属性的债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约定抵销)
    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核心要点:

    • 允许双方通过协商一致抵销不同种类、品质的债务(如以货物抵销金钱债务);
    • 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无强制力。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
    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支持。抵销请求的通知自送达对方时生效。但涉及第三人利益或者存在其他法律障碍的除外。”
    核心要点:

    • 明确执行程序中抵销的审查标准;
    • 需以“到期债务”为前提;
    • 法院需审查是否存在禁止抵销的情形(如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具体判例

  1. 案例1:法定抵销的适用(金钱债务)
    案号:(2020)最高法执复123号
    案情:申请执行人A公司对被执行人B公司享有1000万元债权,B公司同时对A公司享有800万元到期债权(因合同纠纷产生)。B公司向法院申请抵销,A公司主张B公司债务未到期。
    裁判要点:

    • 法院认定B公司债务已到期(合同约定付款条件已成就);
    • 双方债务均为金钱债务,种类、品质相同;
    • 裁定支持抵销,A公司剩余债权为200万元。
      意义:明确法定抵销需严格审查债务到期性及债务性质。
  2. 案例2:约定抵销的效力(不同种类债务)
    案号:(2019)沪01民终12345号
    案情:申请执行人C公司对被执行人D公司享有500万元货款债权,D公司对C公司享有300万元设备使用权债权(非金钱债务)。双方签订《抵销协议》,约定以设备使用权折价抵销部分货款。
    裁判要点:

    • 法院认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 抵销协议有效,C公司剩余债权为200万元;
    • 强调约定抵销需以“协商一致”为核心。
      意义:肯定约定抵销对不同种类债务的灵活性。
  3. 案例3:执行程序中抵销的审查(禁止情形)
    案号:(2021)粤03执复345号
    案情:申请执行人E公司对被执行人F公司享有2000万元债权,F公司主张其对E公司享有1500万元债权(因E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借款产生)。F公司申请抵销。
    裁判要点:

    • 法院认定F公司债权实际为E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债务,与E公司无关;
    • 抵销主张因主体不适格被驳回;
    • 强调抵销需以“当事人互负债务”为前提。
      意义:明确执行程序中抵销需严格审查债务真实性及主体资格。

实务建议

  1. 申请抵销前需核实:

    • 双方债务是否均已到期;
    • 债务种类、品质是否相同(法定抵销)或是否协商一致(约定抵销);
    • 是否存在禁止抵销的情形(如人身损害赔偿、税收债权等)。
  2. 程序要求:

    • 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或法院发出抵销通知;
    • 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抵销的,需提交债务证明材料(如合同、对账单等);
    • 关注对方是否提出异议(如对债务到期性、金额的争议)。
  3. 风险防范:

    • 避免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如通过抵销逃避其他债务);
    • 约定抵销时建议明确折价标准(如设备、房产等非金钱债务的评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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