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中用后期骗取的钱支付前面的款项是否计入诈骗数额-赵凌锋律师|法行宝
2025-11-11 刑事辩护

在诈骗案中,用后期骗取的钱支付前面的款项,这部分款项仍然应计入诈骗数额。以下从不同角度对此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一、诈骗数额的认定原则

诈骗数额的认定,主要依据的是犯罪嫌疑人通过诈骗行为实际获取的财物价值。这一原则体现了对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量化评估,是确定犯罪严重程度和量刑的重要依据。在诈骗案件中,无论犯罪嫌疑人如何使用或分配骗取的财物,包括用后期骗取的钱支付前面的款项,都不影响其诈骗数额的认定。因为诈骗行为的本质在于通过欺骗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财物的使用或分配方式并不改变其非法占有的性质。

二、用后期骗取的钱支付前面款项的性质

用后期骗取的钱支付前面的款项,实际上是一种资金拆东墙补西墙的行为。这种行为并不能改变诈骗行为的本质,也不能成为减免诈骗数额的理由。因为:

  1. 诈骗行为的连续性:诈骗行为往往是一个连续的过程,犯罪嫌疑人可能通过多次诈骗行为获取财物,并用后续骗取的钱款来支付前面的债务或掩盖之前的诈骗行为。这种行为只是诈骗手段的一种变化,并不影响诈骗数额的累计计算。

  2. 非法占有的目的:诈骗罪的构成要求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无论犯罪嫌疑人如何使用骗取的钱款,只要其初衷是通过欺骗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就构成了诈骗罪。因此,用后期骗取的钱支付前面的款项,并不能改变其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司法实践中的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用后期骗取的钱支付前面款项的情况,法院通常会将其纳入诈骗数额的累计计算中。因为:

  1. 全面评估犯罪危害:将后期骗取的钱款计入诈骗数额,有助于全面评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和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这有助于确保量刑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2. 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制裁:如果允许犯罪嫌疑人用后期骗取的钱款来抵扣前面的诈骗数额,那么犯罪嫌疑人可能会通过不断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来逃避法律制裁。这显然不符合法律的精神和目的。

四、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诈骗罪的处罚标准,其中诈骗数额是确定量刑的重要依据。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也对诈骗数额的具体标准进行了明确。

建议:

  • 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应当认识到诈骗行为的严重性和法律后果,不要试图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来逃避法律制裁。
  • 对于被害人而言,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便公安机关能够及时立案侦查并追回损失。
  •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来认定诈骗数额,并确保量刑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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