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供应商弃标(即放弃中标或成交)的情况需要谨慎对待,因为并非所有弃标行为都是被允许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只有在存在“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供应商才可以弃标而不承担法律责任。这里的“正当理由”主要指的是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具体来说,以下三种情况通常被视为不可抗力,从而构成弃标的“正当理由”:
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这些事件的发生是无法预见和避免的,且会对供应商的履约能力造成严重影响。
政府行为:例如政府颁布新政策、新法律法规等,这些政策或法规的变更可能直接影响到供应商的履约条件或成本,使得继续履约变得不现实或不可能。
社会突发事件:如罢工、战争等社会事件,这些事件的发生往往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测性,且会对供应商的供应链、生产或运输等环节造成重大影响。
除了上述不可抗力情况外,供应商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例如,供应商不能以中标、成交价格太低导致其亏本,或者被制造厂商拒绝供货等为由拒绝签订合同。这些情形均不应被认定为弃标的“正当理由”。
关于弃标理由的判定,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的理由是否为“正当理由”,最终由财政部门进行认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的“弃标函”时,虽然需要初步判断放弃理由是否合理,但并不能直接以“放弃理由不正当”为由拒绝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而是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供应商的违规行为,由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供应商的法律责任。
此外,在招标采购中,还存在一些其他情形可能导致废标,如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且采购人不能支付、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等。但这些情形与供应商弃标是不同的概念,需要区分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