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合理弃标-孙璐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合同纠纷

在探讨什么情况下可以合理弃标时,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弃标并非随意可行,而是需要基于特定的、被法律认可的“正当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及其相关释义,我们可以对合理弃标的情形进行如下详细阐述:

一、合理弃标的“正当理由”定义

合理弃标的“正当理由”主要指的是不可抗力,即那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这些情况通常超出了供应商的控制范围,使得其无法继续履行中标后的合同义务。

二、具体合理弃标情形

  1. 自然灾害:

    • 例如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这些灾害可能导致供应商的生产设施受损、供应链中断,从而无法按时、按质提供中标商品或服务。
  2. 政府行为:

    • 政府颁布的新政策、新法律法规等,可能直接影响到供应商的生产经营或合同履行。例如,政府突然出台环保政策,要求供应商立即停产整改,这将导致供应商无法继续履行中标合同。
  3. 社会突发事件:

    • 例如罢工、战争等社会突发事件,这些事件可能导致供应商的生产活动受阻,或者物流运输中断,从而无法按时交付中标商品或服务。

三、不合理弃标情形及法律责任

  • 供应商以中标、成交价格太低导致其亏本,或者被制造厂商拒绝供货等为由拒绝签订合同,这些情形均不应被认定为正当理由。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供应商“中标或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四、弃标决定的主体与程序

  • 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的理由是否为“正当理由”,最终由财政部门认定。
  •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的“弃标函”时,虽然需要初步判断放弃理由是否合理,但无权最终认定其是否为“正当理由”。他们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供应商的违规行为,由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供应商的法律责任。

五、实践建议

  • 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充分评估自身实力和市场风险,确保能够履行中标后的合同义务。
  • 如遇不可抗力等合理弃标情形,供应商应及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交书面“弃标函”,并详细说明放弃理由和依据。
  •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弃标函”后,应尽快与供应商沟通,了解具体情况,并按照规定程序向财政部门报告。

综上所述,合理弃标必须基于不可抗力等法律认可的“正当理由”,且需经过财政部门的最终认定。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应谨慎评估自身实力和市场风险,确保能够履行合同义务,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