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的调解都有哪些调解-张敬辉律师|法行宝
2025-11-09 行政纠纷

乡镇的调解主要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以及司法调解三种类型,以下是对这三种调解方式的详细介绍:

  1. 人民调解:

    • 定义与性质: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依照法律、政策及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规劝,促其彼此互谅互让,在自主自愿情况下,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它是我国法律所确认的一种纠纷解决制度,具有群众性、自治性和民间性的特点。
    • 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通常设立在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等基层单位。
    • 调解范围: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在乡镇层面,人民调解主要处理邻里纠纷、家庭矛盾、土地纠纷等。
    • 调解程序:人民调解一般遵循自愿、平等、合法、尊重当事人权利等原则,通过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2. 行政调解:

    • 定义与性质:行政调解是指由国家行政组织主持的调解,主要发生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引起的争议。行政调解具有行政性和准司法性,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一种方式。
    • 调解主体:在乡镇层面,行政调解通常由乡镇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如司法所、土地所等)主持。
    • 调解范围:行政调解主要处理与行政管理活动相关的争议,如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罚争议等。在乡镇,行政调解还可能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林业承包经营纠纷等。
    • 调解程序:行政调解一般遵循合法、公正、效率等原则,通过调查核实、协商沟通等方式,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行政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3. 司法调解:

    • 定义与性质:司法调解,也称为诉讼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教育规劝,促使其就民事争议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的活动。司法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具有强制性和终局性。
    • 调解主体:司法调解由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主持,通常在诉讼过程中进行。
    • 调解范围:司法调解主要处理民事案件中的争议,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在乡镇,虽然司法调解不直接由乡镇政府主持,但乡镇的司法所或法律服务所可能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工作。
    • 调解程序:司法调解遵循自愿、合法、平等、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等原则,通过审判人员的引导和教育,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具有强制执行力。

法律建议:

  • 在遇到纠纷时,当事人可以根据纠纷的性质和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调解方式。
  • 无论选择哪种调解方式,当事人都应当保持冷静和理性,积极配合调解工作,以达成公平合理的调解协议。
  • 如果调解不成或者对调解协议有异议,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可能后果:

  • 如果当事人拒绝接受调解或者不履行调解协议,可能会面临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如被强制执行、承担违约责任等。
  • 因此,在参与调解时,当事人应当认真对待调解协议的内容,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