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姐姐家的钱财娘家弟能否保存和监护”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财产代管和保管合同的法律关系。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财产代管通常是在特定情况下,如自然人被宣告为失踪人后,其财产由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进行代管。在您描述的情况中,如果姐姐并未被宣告为失踪人,那么直接由娘家弟来担任财产代管人可能并不符合这一法律规定的适用场景。
然而,如果姐姐出于个人意愿,选择将钱财交由娘家弟进行保管,并形成了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那么这是另一回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保管合同的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娘家弟作为保管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姐姐交付的钱财,并在姐姐要求返还时,依法进行返还。
但需要注意的是,保管并不等于占有。保管人仅负责财物的妥善保管,无权擅自支配。如果娘家弟未经姐姐同意,擅自使用或处分这些钱财,就可能构成违约或侵权,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为了避免可能的纠纷和误解,我建议您和姐姐在委托娘家弟保管钱财时,优先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保管财产的金额、种类、保管期限及支取、返还方式等关键信息。同时,也要留存好关键凭证,如转账记录、保管证明等,以便在需要时进行查证。
综上所述,娘家弟在特定条件下(如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可以保存姐姐的钱财,但并不具备法律上的监护权。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务必遵循法律规定,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以确保财产的安全和合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