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期间能不能提附带性审查-王旭东律师|法行宝
2025-11-09 行政纠纷

在复议期间,是可以提出附带性审查的。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附带性审查的概念与意义

附带性审查,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同时审查该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这一制度的设立,旨在加强对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确保其合法性,维护行政法治的统一;同时,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救济途径,使其能够在受到违法抽象行政行为侵害时,通过行政复议获得救济,全面保障其合法权益。

二、可附带审查的规定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若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可在复议申请中一并提出审查申请:

  1. 国务院部门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
  2.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 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需注意,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政府规章不在审查范围内。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三、附带审查的申请条件与程序

  1. 申请时间:需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时一并提出审查请求。
  2. 申请材料:应明确指出认为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条款,并说明理由。
  3. 审查主体: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在7日内转送有权机关。
  4. 处理方式:经审查认为文件不合法的,复议机关将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

四、附带审查的法律后果

  1. 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如果附带审查的文件被确认不合法,且该文件是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依据,那么该具体行政行为可能会被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
  2. 对申请人的救济:申请人因附带审查获得的有利结果,可以作为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依据。

五、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1. 精准识别文件性质:需区分行政法规、规章与可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确保申请审查的文件属于可审查范围。
  2. 及时行使权利:务必在复议申请期限内提出附带审查请求,以免错过申请时机。
  3. 强化证据支撑: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文件违法性,例如与上位法冲突的条款对比等,以增强申请的说服力。

六、案例解析

案例背景:某企业因环保处罚提起行政复议,主张处罚依据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违法。

处理结果:复议机关经审查确认该文件与上位法冲突,未将其作为处罚合法性依据,最终撤销了原处罚决定。这一案例充分说明了附带性审查在行政复议中的重要作用。

综上所述,复议期间提出附带性审查是合法且可行的,它有助于全面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如果您在复议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