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复议期间,是可以提出附带性审查的。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附带性审查的概念与意义
附带性审查,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同时审查该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这一制度的设立,旨在加强对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确保其合法性,维护行政法治的统一;同时,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救济途径,使其能够在受到违法抽象行政行为侵害时,通过行政复议获得救济,全面保障其合法权益。
二、可附带审查的规定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若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可在复议申请中一并提出审查申请:
需注意,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政府规章不在审查范围内。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三、附带审查的申请条件与程序
四、附带审查的法律后果
五、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六、案例解析
案例背景:某企业因环保处罚提起行政复议,主张处罚依据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违法。
处理结果:复议机关经审查确认该文件与上位法冲突,未将其作为处罚合法性依据,最终撤销了原处罚决定。这一案例充分说明了附带性审查在行政复议中的重要作用。
综上所述,复议期间提出附带性审查是合法且可行的,它有助于全面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如果您在复议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