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对于种植大棚违建的规定,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这些规定旨在保护耕地资源,防止“非农化”现象,同时促进设施农业的健康发展:
一、设施农用地管理总体要求
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其用地管理有明确要求。种植设施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情况下,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且不需补划;若破坏耕地耕作层但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且难以避让的,同样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二、设施农业用地规模与备案
规模确定: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例如,在河北省,蔬菜种植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
用地备案:设施农业用地需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三、种植大棚的具体管理要求
不改变耕地地类的棚室:建设直接利用耕地地表种植蔬菜、不改变耕地地类的棚室,不区分材质,可以占用一般耕地和现状种植露地蔬菜的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落实耕地进出平衡,也不需进行设施农用地备案。
改变耕地地类的生产设施、辅助设施: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一般耕地的,应按照“以进定出、先进后出”原则,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同时,这些设施的建设需符合相关规划,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看护房等辅助设施:直接为蔬菜生产服务的看护房等辅助设施用地,按照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在河北省,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控制在单层、22.5平方米以内。
四、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加强业务指导,做好蔬菜种植设施建设用地动态监测与监管。对违法违规改变用地性质和用途、随意扩大设施农业建设用地范围等问题,应及时查处整改,坚决防止耕地“非农化”。
五、特定区域的特殊规定
以蔬菜种植为依托的各类农业园区中,若涉及建设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科研、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的,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和用途。
综上所述,国家对于种植大棚的违建规定主要围绕设施农用地管理、用地规模与备案、具体管理要求、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以及特定区域的特殊规定等方面展开。这些规定旨在保护耕地资源,促进设施农业的健康发展,同时防止“非农化”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