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一般情况下,拿着调解书不可以直接去市里起诉,但存在特殊情况。以下分情况具体说明:
- 调解书生效且无异议情形
- 如果调解书已经生效,并且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没有异议,按照法律规定,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意味着该纠纷已经通过调解得到了解决,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书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再拿着这份调解书去市里或者其他法院重新起诉。因为这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即同一纠纷已经经过法院处理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后,当事人不能再次就同一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例如,甲和乙因借款纠纷在基层法院达成调解协议并领取了调解书,之后甲不能拿着这份调解书去市里法院再次起诉乙要求解决同一借款问题。
- 调解书存在法定可撤销或无效情形
- 若调解书存在法定可撤销或者无效的情形,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调解书的法院或者其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而不是直接去市里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七)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八)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九)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一)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二)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此外,如果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再审。例如,在调解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达成调解协议的,那么该调解书就可能因违反自愿原则而被撤销,此时当事人应通过申请再审的途径来解决问题,而不是去市里起诉。
- 涉及不同法律关系或新纠纷情形
- 如果拿着调解书去市里是基于与原调解书所涉及的纠纷不同的法律关系或者出现了新的纠纷,那么是可以去市里起诉的。比如,原调解书解决的是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之后因为乙使用了甲提供的有质量问题的货物,造成了乙的其他财产损失,此时乙与甲之间就产生了新的侵权纠纷法律关系,乙可以就这个新的纠纷向有管辖权的市里法院提起诉讼。不过,这种情况下起诉的依据不是原来的调解书,而是新纠纷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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